各部、委、办,区、县、局,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党委组织部(处):
随着公民出入境法规的逐步完善和我市共产党员因私出境数量的逐年增加,为加强党员管理,我部决定对本市共产党员因私出境办理保留(停止)党籍的审批手续作相应的修改,现通知如下:
1、党员因私事(探亲、治病、求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出境应向党组织提出申请并办理保留党籍(出境定居则停止党籍)的手续。
2、党员因私出境应由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申请,并递交有关境外邀请信或入学通知书等用于办理护照(通行证)的有关材料复印件,经所在党支部初审后,填写“共产党员因私出境保留(停止)党籍审批表”报党委(含被授权可批准接收新党员的党总支,下同)审批,并由所在党委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对因私临时出境的党员保留党籍的期限是:出境留学的,以其入学通知注明的学习时间为限;出境就业的,以其劳务合同规定的工作年限为限;去港、澳地区探亲的,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去台湾探亲的三至六个月;去国外探亲的,一般不超过半年(离退休人员一般不超过一年);参加中旅社等旅行单位组织的出境旅游的,以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时间为限。
3、党员领导干部因私出境,除了由所在基层党委办理保留(停止)党籍的手续外,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委审批,其中局级党员领导干部须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市委审批。
4、经商市公安局,今后基层党委对党员因私出境的审批意见可不再通知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对党员因私出境同非党员公民申请出境一样,按照有关法规办理。
5、党员未经所在党组织批准出境的,超过6个月,作自行脱党处理。
6、党员虽已经批准保留党籍,但在等待签证或因其它原因尚未出境期间,仍应按规定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对无正当理由,不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党组织要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应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处理。
7、党员因私临时出境应按期返回。如有特殊情况需延续的,应由本人向所在党组织提出延长保留党籍期限的申请;经党委批准,方可延长保留党籍的期限。
8、党员因私临时出境期间暂不交纳党费。返回后,经审查恢复组织生活的,补交出境期间的党费。
9、因私临时出境并经批准保留党籍的党员返回后,应在3个月内向党组织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的申请,经所在党支部初审,并填写“保留党籍的党员返回后恢复组织生活审批表”报党委审批。返回6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向党组织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申请的,应作自行脱党处理。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一九九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