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激励科研创新,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营造良好环境,培养和造就具有创新能力的群体和团队,为承接大项目做好前期培育研究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以院、系、所为单位设立科研预研基金(以下简称:预研基金),分纵向和横向两类。由院、系、所负责管理。
【第三条】预研基金主要来源为已结题项目的结余资金。
【第四条】项目结余资金转入预研基金的条件:
1、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已结题证明文件。完成本项目经费的暂借、冲账等清理工作。
2、项目所在院系审核,科研院批准。
3、结余资金结转后将撤销原项目财务编号。
【第五条】由横向科研项目形成的预研基金使用范围按现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范围执行;由纵向科研项目形成的预研基金的使用范围暂规定如下:
1、补助仪器设各的日常维护运转;
2、培养人才和聘用团队需要的专门人才;
3、申请课题所需的自筹经费和ell校科研经费滞后的垫资款项。
4、定购计入学校固定资产的实验设设备。
5、其它研究发展活动所需费用(包括差旅费、材料费、会议费、咨询费、实验测试费、交通费、信息费、特支费。其中特支费的总支出控制在20%以内)。
【第六条】纵向预研基金不能提取奖酬金。横向预研基金需要提取奖酬金的,按课题组、学院、学校各得的比例6:2:2进行分配。
【第七条】聘用团队需要的专门人才由人事处负责审批。
【第八条】院、系、所要加强对预研基金的管理,使其充分发挥支持科学预研、原创研究、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的作用,为学校科研上水平奠定坚实基础。
【第九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解释。
【笫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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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七年七月四日